國家商檢局關于出具出口紡織品查驗放行單的通知
(國檢務〔1993〕75號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)
各直屬商檢局、深圳商檢局:
根據國家商檢局“關于執行《關于禁止紡織品非法轉口的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的有關問題的通知”,各地商檢機構對符合《規定》的出具紡織品標識查驗放行單(以下簡稱查驗放行單),現下達查驗放行單的樣式(附后),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格式用紙
查驗放行單尺寸與即將使用的出口商品放行單尺寸相同,采用A4尺寸(297mm×210mm一式兩聯。第一聯“供通關用”;第二聯“供歸檔用”。均采用52克白色無炭紙。
二、印章
查驗放行單第一聯使用現行的中英文對照的簽證印章。待新的出口商品放行章啟用,即停止使用中英文對照的簽證印章。印章加蓋在簽發日期上(使用紅色印油)。
三、啟用日期
查驗放行單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使用。
四、印制
各直屬局可根據需要量,按照下發的樣式,自行印制。
五、統計
請各局將查驗放行單也一并納入統計。
@/表@
第一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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┃ 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┃
┃ 出口紡織品標識查驗放行單 ┃
┃ (供通關用) ┃
┃ 編號: 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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